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回避了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没有明确车位归谁所有,但实际车位是先归开发商所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出售人、赠送人、和出租人是谁?就是开发商。
《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新规定体现的原则:
1,先满足有车的业主需要原则。
2,业主不共同共有,通过约定将所有权落实到个人。
3,车库没占容积率的是附属设施不能单独出售,如果占有了容积率可办产权证,可单独出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