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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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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6:05: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的通知



赣地税函发[2010]4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0-5-7





   一、城市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改造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后得到的资金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七、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对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盖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八、城市改造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参与城市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能否计算扣除?

  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十、城市改造中单位转让旧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城市改造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二、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如果企业搬迁后转换经营方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如果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后暂时不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用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吗?

  答: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对搬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有什么规定?

  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阿凡达 于 2010-6-30 06: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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