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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关注的问题(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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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6-23 15:4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注十四、计税成本核算程序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2、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4、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5、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三.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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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3-27 18:4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7-25 16:30: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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