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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关注的问题(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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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6-23 15:4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注八、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允许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扣除,对纳税人十分有利。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二.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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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3-27 18:4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7-25 16:29: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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