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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采用股权转让(含房产等资产)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为宾馆服务业),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我公司在收回当时股权转让的房产时,子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因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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