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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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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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成为弄潮儿
国10条下发后,房地产市场步入万马齐喑状态,总局为助力国10条,土增相关政策频出,国税发(2010)53号要求除保障房,东部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不低于1。5%,西部不低于1%,只要你收了钱,你就得预交,等达到清算条件了,必须进行清算,潜台词是什么?意味着清算时再让你房地产商脱层皮,如果实在清算不了,就搞核定,核定征收率多少?不得低于5%,应当是销售收入的5%。问题是如果收入不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如何核定?难道是扣除项目金额除以(1-利润率)乘以5%,鉴于土增的特点,不应当是利润率,而应当是增值率,但好象目前为止还没有增值率确定幅度的说法。
另外如果清算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此前预征的土增是否可以抵扣呢?某市规定是不允许抵扣的,正如某运输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但开票时被地税附征了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其所得税系查帐征收,则可以抵税,而如系核定征收,则不能抵税,这样的处理是有道理的,督促企业建帐立制,走查帐征收之路。
二、收入确认的问题
有发票按发票,没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按销售合同,在清算前发生补退房款的,可以调整,那么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需不需要调整呢?220号文没说,个人看法应当也是可以调整的。但是从总局相关文件理解,不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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