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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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确定为药品经销、房地产、建筑业和交通运输四个行业。依您多年的稽查经验,这些行业为什么上了稽查“黑榜”,他们在运营中存在哪些税收问题?
张伟:纳入专项检查的企业都是税务部门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比较多,且危害性比较大的一类企业。下面我分别解释一下。
1、房地产行业。除了2009年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国内经济形势没有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外,从2003年至今,房地产行业就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按照今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部署,房地产行业再次被纳入重点行业稽查范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近年来全国房价飙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税收本身就具有调控功能,并集中体现在发政策和严稽查上。比如,从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角度出发,近几年我国曾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调控房地产市场。为保证政策的落实就要严稽查。因为这将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表明,该行业存在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举个例子:某房地产企业的一个楼盘成本是1亿元,收入是3亿元,毛利就是2亿元。按规定该企业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于已超过200%的增值率,因此应按超率累进税率60%进行纳税,还有应该缴纳5.5%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这样算下来,该企业90%的利润就都要上缴国家。当然,这是只一个简单的测算。但这一事例说明房价越高,企业缴的税也应该越多,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就是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少缴税款。因此,今年房地产行业再次被稽查也在情理之中。
2、建筑业。建筑业也不是第一次纳入检查重点,原因之一就是建筑业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成本。要检查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不检查与其关联度密切的建筑业是很难把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检查清楚的。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一般都是走银行的分期付款,是明账,没有办法隐瞒。所以能隐瞒的收入基本是视同销售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就落在成本上。因此对建筑业的检查实际和对房地产行业检查是一体的。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通过各种手段少缴税款。比较常见的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加大建安成本,逃避纳税。比如,某房地产企业一个楼盘多开了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多数为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率全国最高也就是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建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25%=25(万元),加上1000×3.3%=33(万元)的营业税,整体税负58万元,再加一点印花税,所缴税款最多不超过60万元。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可以抵掉1000×25%=25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30%=3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关键是土地增值税还可以加计扣除,算下来就会少缴近600多万元的税款。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就可以看出建安企业帮助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的获利空间有多大。
再比如,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老板是个人,按规定,个人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些企业老板往往会通过开建安发票把钱套出去。还拿上述案例来说,假如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个人,也通过建安企业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因为并没有1000万元的真实建筑工程存在,而该企业老板最多就是付给建安企业发票的手续费,剩下的钱就会通过资金回流到老板的个人银行卡上。这样一来,首先是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成为今年专项检查重点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大环境。我们知道,为了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有4万亿元的巨额投资,这些投资主要用于修桥铺路和建筑业相关的领域。而建筑业只要一开工就要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行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算缴纳。在这种情形下,建筑业就成了新的税收增长点,所以有必要对这一行业进行专项检查。
3、药品经销行业。从税务部门的稽查经验看,药品经销行业主要存在三大税收问题。
第一,隐瞒销售收入盛行。药品经销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主要有:
1、有收入不记账,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形成偷税。有些医药公司采用不开发票、收入不记账或不全部记账的方法,将收入直接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还有的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时,不注明票据去向,存在套现的嫌疑。
2、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销售的药品品种多,药品经销企业每种药品的利润率不一,而个别医药公司,为了人为的调节利润,经常在成本结转上做文章,库存商品核算混乱,不是按照规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是按照费用支出来确定成本结转的多少,以达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此外,采用售价记账的医药公司,不正确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以批发为主的医药经销企业为了销售更多的药品,对零售药店或业务经销人员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而这些费用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往往采取虚列或多列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虚开会议费、招待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处理。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如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计提未付的租赁费等项目,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第二,虚开发票比较严重。在实际操作中,某些药品经销企业会利用本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等名义,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利。而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也是收获不小。根据今年的检查要求,在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将重点检查三个方面:一是检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药材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Dai.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特别是其收购药材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检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如色谱仪、光度计、水控仪器等)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人体血液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第三,回扣盛行,侵蚀税金。药品经销企业与生产商之间吃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回扣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大体有现金、国内外旅游、赠送实物、药品,甚至还有的给经营者报销其打通关系所需礼品费用、吃喝玩乐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生产商一般都采取会议费、差旅费、餐费等形式在财务列支,套取现金,返还经销商。按照税法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回扣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为了让其合法化,药品经销企业往往就会找票冲账。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了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允许扣除的范围是合同金额的5%.也就是说,即使药品经销企业取得的佣金在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范畴,但也需要同时满足通过银行结算,提供合同等要求,显然,药品经销企业是做不到的,因为回扣本身就不是能“阳光化”的收入。
4、交通运输行业。对交通运输业的稽查,除了行业本身有很多涉税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净化整个增值税链条。
2003年以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假票少了,但虚开现象多了。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首先要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然后才能给别人开票。交通运输行业比较特殊,正好处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交界处,收入要缴营业税,进项要抵扣增值税。因此,运输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的重要抵扣凭证。通过这几年的稽查发现,在防伪税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虚开运输发票,多列进项的情况是比较非常严重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制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Dai.开票纳税人两种。Dai.开票纳税人申请**时,由Dai.开票单位按开具数额的6.6%扣缴税款,纳税人只需缴纳了6.6%税款,就可以按相应的额度开具发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时,是按7%抵扣税额,纳税人不仅不负担税收,反而可以多抵0.4%的税款,开的发票越多,占的便宜越大。运输发票征税率与抵扣率的差异,客观上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生存空间。同时,运输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还可多列成本,吃掉利润。此外,纳税人的各种超标开支以及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白条”等,通过**,均可洗掉污迹,披上“合法”外衣,达到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的目的。正是这种即可获得“一本万利”,又能“合法洗票”的生意,使得以开票为主的运输公司应运而生。因此,今年税务总局才把交通运输业列入了检查重点,也是想通过不断的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从而净化整个增值税管理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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