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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有条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6-15 19:4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苏省某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为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租金120万元在2010年4月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2009年,该企业亏损4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2009年度已使用8个月的租金80万元。2010年1月,该企业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80万元(未开具发票),已确定为上年度收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4万元(80×5%)、房产税9.6万元(80×12%)及其他相关税款(本案分析暂不考虑)。2010年3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80-(40+4+9.6)]×25%=6.6(万元)。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第一,申报缴纳营业税4万元、房产税9.6万元是正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在收到承租人交来预付房租后,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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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0-6-16 07:34:20 |只看该作者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6-16 08:31:05 |只看该作者
    看看案例,学习一下,哈哈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0-15 15:13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3-1-11 08:37: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7 16:29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6-3 10:27:25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2-23 16:57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6-12-24 21:35:0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精彩分享,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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