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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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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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为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租金120万元在2010年4月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2009年,该企业亏损4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2009年度已使用8个月的租金80万元。2010年1月,该企业收到了承租人交来的租金80万元(未开具发票),已确定为上年度收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4万元(80×5%)、房产税9.6万元(80×12%)及其他相关税款(本案分析暂不考虑)。2010年3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80-(40+4+9.6)]×25%=6.6(万元)。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第一,申报缴纳营业税4万元、房产税9.6万元是正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在收到承租人交来预付房租后,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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