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们外出学习的资料我觉得很好转贴和大家分享 纳税风险及防范
第一讲 企业决策环节的涉税风险
第一节
用案例说话
案例之一:《“铁本”可以告诉我们什么》
案例之二:《厂服应当怎么做》
当前偷税的重灾区及其成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对税收法制建设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富国强民需要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偷税、骗税等问题还依然存在,在有些地方、行业和部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需要人们进一步来分析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偷税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目前,偷骗税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不可忽视的违法犯罪活动。从各地税务机关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偷税问题在我国的在各行各业都有发生,但重灾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废企业偷税问题比较严重
涉废企业包括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利用废旧物品作原料的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这些企业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经营企业为用废企业无货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经营企业或用废企业伪造用废企业废旧物资过磅单、入库单,由经营企业根据伪造的过磅单、入库单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用废企业,再根据销售发票及预先确定好的进销差价倒算出收购金额,同时编造虚假的废旧物资供货人开具收购发票。虚列的废旧物资货款先由用废企业转账汇到经营企业银行账户上,然后由经营企业扣除进销差价后将余额以提取现金的形式回流到用废企业或直接转到用废企业人员个人信用卡上;或者用废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付款,经经营企业背书后直接转给用废企业,用废企业用以支付其他货款、购买其他材料及设备,开票手续费以现金形式另外支付给经营企业。此外,还有经营企业为不属于自己的废旧物资收购站Dai.开发票等。
用废企业自行组织收购,经营企业为其Dai.开发票。用废企业在自己厂内设收购点,自行联系组织收购废旧物资,并将废旧物资过磅单、入库单提供给经营企业。由经营企业根据过磅单、入库单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用废企业,再根据销售发票及预先确定好的进销差价倒算出收购金额,同时编造虚假的供货人开具收购发票。双方联手,从而实现了偷税目的。有的用废企业就干脆自设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经营门市场部虚开发票实施偷税。
类似的问题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也同样存在。
(二)小型商贸企业偷税问题屡禁不止
以某市2004年进行的一次“打击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整治活动”为例,该活动查处的几十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均为小型商贸企业。该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一个举报案件为突破口,在2004年1月至3月,对全市范围内近两年新成立的2万余户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确定了48户具有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主犯18人,中间人2人,受票人15人,涉及发票1982份,其中已确定虚开的1450份,并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出确定或涉嫌虚开发票共1698份,涉及税款2274万元。犯罪嫌疑人多为外地流窜人员。他们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商贸公司(虚假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无不动产,租用中低档的商住楼或住宅作为经营或办公地点,且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并制造经营假象,短期调增专用发票用量,顶格开具,采用一机一卡,独立开票,聘用他人办理涉税事宜,税负率极低(在0.05%以下),团伙作案(3-5人),时间较短,一般为3-4个月便走逃,实现其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该类企业均使用伪造或虚假的“四小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以假海关完税凭证居多。(全国也有多个地区发生类似案件,且呈蔓延趋势)。
其实部分商业企业的偷税问题也比较严重,在部分商业企业中,他们一是返利不入账或差额入账;二是接收虚假专用发票抵扣;三是租柜经营统一核算不实;四是收入不及时入账;五是接收虚假Dai.开的运输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骗税案件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既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货票、自行报关)的方式进行避税。个别进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业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这些企业虚假申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这类企业往往利用境外关系,先打入外汇到境内外汇账户,继而通过外管局进行收汇确认,然后据此金额,找生产厂家虚开出口专用发票,制作假外销合同、远洋运输单等。还有一些企业买单骗取出口退税。他们主要利用“三来一补”企业不享受退税的特点,就花钱买取这些企业出口中的单证,进行虚假骗税。
(四)生产型企业偷税情况复杂
某市国税稽查部门根据群众举报,2004年2月11日对某钟表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台商独资企业,1994年至2003年累计申报销售额17385.62万元,缴纳增值税192.82万元,利润亏损573.79万元。经初步查实,该公司自1999年1月起至2003年6月末,通过接受广东等地企业虚开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共计涉嫌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886份,已抵扣税金1581.4万元;并设置两套账,虚列成本,偷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零星现金销售未记收入偷逃增值税33.09万元。目前某国税稽查部门与该市公安局经案支队组成联合专案组,已冻结该公司13家银行存款180多万元,查封房产1000多平方米,价值1000多万元,对法人代表及会计进行监视居住。
类似的案例在各地多有发生。从流转税的角度讲,以“取得第三方发票”虚开、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大头小尾”普通发票等问题较多。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以虚列、乱列成本,超范围支出费用等问题居多。
此外,还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税,如兴办假“三资企业”、假民政福利企业以及利用下岗职工证明进行偷税等等。
二、当前存在偷税问题的主要原因
我国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机制的进一步确立,我国进入多元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在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企业对于的经济利益的渴望和追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迫切程度。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涉税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虚开发票案屡打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涉税违法分子铤而走险
利益的驱动及贪得无厌的欲望无疑是涉税违法分子作案的直接动因。能作为税款抵扣的发票,不仅是企业结算的财务凭证,更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金的主要依据,一些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未取得合格的专用发票或未能取得专用发票,还有部分纳税人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扩大进项税额,这些都要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专用发票或其他税款抵扣凭证,很自然地形成了发票的买方市场。有需求必然会有供给,且骗购发票的成本很低,通过虚开,却能获得高额的非法利益,一般重大涉税案件都集中体现在对这些发票的犯罪行为上,也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
(二)税制上存在缺位的问题。
对于目前存在的偷税问题如果从税制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发现税制本身存在缺陷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货物流转环节来讲,目前在税制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发票的功能过于夸大,增值税税制建立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而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填开,客观上使发票与现金支票具有相同的价值;二是增值税链条的脱节,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减免等因素掺杂其间,造成开票“额度”的节余,无法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三是农副产品收购与废旧物资收购,均由企业在收购环节自填自核自报,给虚开留下了空间;四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造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正当需求。
以增值税为例,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制约链条中断,内在控制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避免重复征税,使纳税人的税负更加趋于合理。然而,现行政策中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在使用发票和税款抵扣上,人为地制约了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这种行政审批制度和纳税人划分的不尽合理,使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得到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要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偷税而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虚拟抵扣税款的人大量混杂到其中,使问题更加复杂。这些客观存在的非正常的庞大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市场,使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暴利的主意,犯罪越发猖獗起来。
近一年多来,随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四小票”(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通运输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专用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始了新一轮的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势头之凶猛,虚开骗税数额之巨大,再次向税收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某市在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专用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第一阶段的专项检查中,已经发现了若干涉嫌虚开“两小票”的企业,且涉嫌虚开数额十分巨大,涉及的地区广泛,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目前,该市稽查局正在积极研究对策,组织精兵强将,确保在下一阶段的专项检查中,攻克有关难题,彻底遏止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三)税收管理制度措施抓落实不够,出现征管漏洞。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各地税务系统一直重视征管基础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但这些制度和措施还没有在基层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上有偏差,落实上有折扣。涉税案件的不断发生,也充分地说明这点。如对纳税人经营动态跟踪管理力度不够,对经营状况变化反映能力差,突出反映在对纳税资料的受理审核环节上,只注重审核了资料的齐全性、申报的及时性、表式的规范性,缺乏对申报真实性和对税源、税基监控等深层次管理;征、管、查各部门之间未形成良好的协作氛围,在未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共享时期,人为的封锁信息,出现税收征管脱节,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管理格局,该传递的资料未传递,该反馈的信息未反馈,致使本应及早发现的问题一直未发现。这些都变相地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在大量引入外来资金的同时,鱼目混珠的犯罪分子也夹杂其间,加之各市、县政府对外来企业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没有维护税收的统一性和税法的严肃性,甚至不顾大局,干扰税收执法,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庇护伞。同时,信用机制的不规范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犯罪分子可以随意开设银行账户或使用私人账户交易,导致事前难以监管,事后难以查证;大量的现金流通没有限制,促使现金交易、体外循环的现象长期存在,且查证困难;银行本票的多道背书,给查实企业资金流向带来极大的难度,此外还有会计做假账等。
(四)少数基层税务人员的警觉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由于适应市场经济的税务管理模式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也正进行之中,所以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个别税务人员不善于、不注重、也没能及时发现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票的审核和售验环节,未能对企业发票的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的跟踪管理和分析工作,不能及时发现疑点;申报审核环节,对企业大量采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巡查环节,虽然各地都落实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对企业也能定期进行巡查,登记巡查台账,但未能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工作,不能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并反馈有关问题信息;纳税评估环节,犯罪分子是充分掌握了我们纳税评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对税收负担率低下的问题能作出看似合理的解释,但是我们税务干部却不能把握住犯罪分子的心态,放松管理,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稽查进行查处。也不能排除有内外勾结、以税谋私、放弃原则的恶劣行为。
(五)稽查工作乏力,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
目前,有限的稽查资源往往被大量的举报案件所牵制,对各种税收信息整合力度不够,综合运用水平不高,未能彻底完善有效的选案机制,一方面存在任务重,稽查资源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存在稽查干部业务水平不高、选案工作不力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破案能力不强,案件查处满足于有一定补税,处罚不严,以种种客观原因,少收滞纳金与降低处罚,形不成威慑力,减弱了稽查的作用。
第二节
投资活动的税收分析
一、济活动的结算环节
任何一项经济事项都与税收有关。
1、横向结算行为。即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机构之间。
2、纵向结算行为。即企业与人个人、企业与国家。
二、调节利益的闸门——税收
1、立法——通过税收的要素体现利益
2、执法——通过税务管理落实政策
3、守法——通过纳税人申报实现税收
税法要求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稽查等手段督促纳税人正确处理企业、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正确核算税款,避免偷税行为。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
100%的人想偷税,99%的人在实施偷税,而98%的人又在自觉不自觉地多缴税!
第三节
内部控制的风险
企业需要管理,需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体系,但是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如何建立和完善?
案例:《建账有术》
第二讲
税收策划的风险
第一节
投资税收策划的政策边界
目前,部分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所采取的三种办法,即偷税、避税和税收策划,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案例】《筹划耶?偷税耶?》
一、税收策划
税收策划是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两或两种以上纳税方案时进行的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税款,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称节税。
【案例】《这十栋仓库应如何经营》
二、企业税收策划概念
企业税收策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通过巧妙的财务协调和会计处理,合理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其基本内涵是:
一是企业税收策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二是企业税收策划的客体是各项涉税行为。
三是企业税收策划的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三、税收策划的原理
实验一:
九点连线
○ ○ ○
○ ○ ○
○ ○ ○
(要求:三条直线一笔串连九点)
四、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欺诈手段,故意不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偷税的特征是非法性与欺诈性,偷税的手法也很多,如隐匿收入、乱摊费用、虚增成本、多列支出或费用、虚报亏损、拒绝申报、不如实申报、地下经营等等。
五、避税
避税就是纳税人在不明显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意义不明确之处巧妙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的合法与非法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取决于相关国家对此的态度。
六、避税与税收策划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非违法的。
区别:其一,从定性的角度来区别。税收策划顺着立法意图,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合法、正当的。避税逆着立法意图,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或者利用法律的空隙进行降低税收负担的操作。
其二、从定性的角度来区别。如对于转让定价的操作,作为货物销售(非消费税产品),10%的利润率是合与非法的分水岭。
【案例】《避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节
税收策划的原则
作为微观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生财技术,税收策划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主要的有以下四个。
合法性原则
具体地讲,企业税收策划所反映的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
一、法律鼓励性策划
一般地,凡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部门,税收都会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而对那些限制发展或禁止生产的,往往都会采取高税负调节,或多税种重复、交叉调节,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放任性策划
一般地,税法对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都非常明确,在某一具体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就受该税种的法规调节,而在其之外的则不受该法规范。
比如,对于某一国家而言,进行国外避税往往是放任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外国在我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上述目的而雇佣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或监督活动,在超过一定期限(6个月或更长)时才构成常设机构。这样,外国企业就尽可能使其在我国的建筑安装、装配的工程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从而在我国不构成常设机构,以避免我国的税收。
在有关法律放任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策划的途径还有:
一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差别进行国际间的避税,以降低本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人的移动方面,有永久住所的避免,临时纳税人地位的取得、公司居所的避免、人的变相移动等。
在资财的移动方面,有常设机构的避免,收入或成本费用的转移、应税资财向避税地的流动等。
二是变换资金的形式,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比如:有些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有些国家或地区制订的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跨国经营企业纳税人应尽一切努力将流动性收入转化为资本性收入,避税的数额将是很可观的。
三、法律盲区的税收策划
任何国家税收立法部门都希望自己出台的税法十分完美,将应该征收的税一分不少地都收上来缴入国库,但事实上又不可能。任何一个国家再完美的税法也有漏洞和盲区,这种漏洞和盲区体现在两个层次:
一是某个税法自身的不足;
二是各税种综合形成的税法体系不完备。
前瞻性原则
所谓前瞻性原则,即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
前瞻性原则的把握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第一、对一些新领域的发现并加以充分利用。比如,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目前世界上正处于争论不休阶段。WTO组织在美国的西雅图市召开的二十世纪最后一次协调会上正在进行着有趣的争论。
第二、在经济实体的创立及运作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税收策划。
对税收的策划往往要伴随着企业的开办设立,生产经营项目的选择等活动的开始而开始,其中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以这样说,税收策划的重头戏主要在企业的开办和生产经营项目的开始运作的决策环节,一旦这些活动完成了,税收策划的基调也就明确下来了。因此,税收策划十分重视前瞻性。
在通常情况下,进行税收策划要注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综合性原则
企业不仅要把税收策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税收策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税收策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此外在进行税收策划时还要通盘考虑,注意细节。
有效原则
实用和有效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有效原则,就是说,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策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
要求:
其一、决策者具有税收策划意识,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
其二、所进行的税收策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策划而策划;
其三、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的目标作为首要选择。
第三节
企业涉税风险
所谓涉税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纳税人在日常涉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操作失错而付出的代价。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决策者对有关政策不熟悉,又没有经过咨询就武断操作,导致相关手续不完整,商事凭证与实际经济事项不一致。当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将有关事项确定为偷税,从而造成纳税风险。
如:接受第三方发票等。
二、“按章纳税”的风险
即日常的纳税核算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到位,实质上形成偷税,从而引起税务处罚。
【案例】《税收筹划固然好 政策解读更重要》
三、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如“四残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
四、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
在系统性涉税事项处理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涉税风险。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策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
【案例】《利润变为会务费 一不留神成偷税》
五、筹划成本大于效益
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导致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成果,或者筹划方向与企业的总目标不一致,从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等等。
第三讲
涉税风险的防范
以上这些都是税收策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防范税收策划的风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涉税事项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
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即"税务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
随着税务稽查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很多经营者仍固守的"灵丹妙药"——以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指导思想,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空间,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之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如被列为1998年全国三大税案之一的恩威税案:
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成立"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直至申请仲裁。1998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的裁决作出"终止合资公司,双方尽快清算"的决定。但在此之前,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在恩威制药注册验资过程中,成都市双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一份由当时恩威制药有关责任人提供的银行证明为恩威制药出具了验资报告,由于验资报告虚假,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港方资金并未真实到位,但在此期间,中外合资恩威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后被举报为假合资,恩威制药通知外方,外方于1995年5月将380万元港元汇到恩威制药。
1998年8月6日处理决定:
一、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享制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该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69.30万元;二、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在1994年至1995外方资金未到位,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由,该公司在外商资金未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712.23万元应返缴入库。
以上共追缴税款8181.53万元,再加上其他偷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6亿元。共计1.086亿元。
该项处理决定对恩威集团来说是致命一击,直接影响了恩威集团的生存和发展。该案已过去近六年了,今天再提该案,对广大企业仍大有裨益。
恩威集团就是想利用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忽略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就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外,因为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而非《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制,尽管该案中对假外资企业的理解有歧义,但恩威集团完全有能力而且应该要求外方按双方的《合资协议》及时将外资汇入合资公司的账户。如果恩威集团在利用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到上述两点,最起码可以减少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我个人认为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最大的是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企业有下述四种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对其中第3和第4种行为,企业则有可能在不经意中就"犯了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公布的,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尽管现在对于该司法解释能否在税务执法过程中适用尚有争议,但考虑到偷税数额到一定标准后就构成偷税罪,那时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则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多数企业而言,按期申报、拒实申报就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风险的存在,除主观因素外,还有许多客观原因,如:
1、涉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变动的频繁;
2、缺乏对风险的判断;
3、对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忍气吞声;
4、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已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正当的措施予以补救。
因此,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多缴税);
第二层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即所谓的纳税筹划。
结论:正确认识纳税义务。要知道,应该缴的税还是要缴的,税收策划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不能对其要求过高。
(二)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含。
一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取得利益最大化;
【案例】《减免税对谁都适合?》
二是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性,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篑。
【案例】《该企业的折旧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三)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其一,目前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具有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权、处置权和自由裁量权。
例:税务机关如何鉴别“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社会变革,科技发展,都在对税务管理产生影响。税务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都在不断变化。
【案例】《企业广告费的税收处理》
(五)聘请税收策划专家,提高税收策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分工。
二是技术进步促使专业分工。
三是组织屏蔽对企业员工思维的影响(实验)。
实验一:
九点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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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四条直线串连九点,并且一笔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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