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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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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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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6-2 10:28: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商企字[2002]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

    为的请示》(苏工商 [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

    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

    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 应的债权,借

    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 借款就认定为股东

    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 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

    以查处。 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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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21-7-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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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0-6-2 11:17:13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件第一次知道。在我们当地,一般都算抽逃注册资本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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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10-6-2 12:36:02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都是这种情况,工商局认定不过来的,很多公司都是验资后一周内将钱转出,要么转给股东,要么转给关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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