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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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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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去年4月份,当地税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的财务费用中列支了预收购房户房屋定金的利息48万元。经调查得知,该公司采用预收定金的方法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60%作为购房定金,待房屋建成后再交足剩余款项。从收取定金日至房屋建成日的这段期间,公司按10%的年利率支付定金计息,在40%的剩余款项中抵扣。比如,A先生向山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于6月1日向公司交付60%的定金18万元,10月1日房屋建成,A先生应得利息0.6万元(18×10%×4÷12),A先生只需再支付11.4万元(30-18-0.6)。
该公司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的:收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18万元,贷记预收账款18万
元;10月1日收取剩余款项时,在应收取的12万元余款中扣除利息费用6000元,只收取11.4
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18万元,借记财务费用0.6万元,借记银行存款11.4
万元;贷记商品销售收入30万元。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在山水公司取得的6000元利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
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山水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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