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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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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1#
发表于 2010-8-23 17:26:5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中。。。。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10 15:25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332#
    发表于 2010-8-24 20:12:19 |只看该作者
    不错,很有用,谢谢楼主哦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3#
    发表于 2010-8-25 12:55: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我是新手,特想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9-6 09:4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334#
    发表于 2010-8-25 13:17:04 |只看该作者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5#
    发表于 2010-8-25 13:49:49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好资料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6#
    发表于 2010-8-25 13:55:31 |只看该作者
    正想看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呢,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2 14:02
  • 签到天数: 17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37#
    发表于 2010-8-25 15:17:13 |只看该作者
    成本是难点,学习一下 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8#
    发表于 2010-8-25 15:38:19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9-4 10:08
  • 签到天数: 23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39#
    发表于 2010-8-26 11:16:42 |只看该作者
    向同行高手多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40#
    发表于 2010-8-26 16:03:1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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