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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集团公司贷款资金如何走账?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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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14 11:2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产集团公司 A子公司贷款1个亿,贷款资金借给集团公司B用,而A可以不确认收入,怎么通过施工单位走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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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5-14 13:19:25 |只看该作者
各位,有没有什么办法的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5-14 16:08:18 |只看该作者
    可以使用统借统贷的规定来避免多缴税款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7-6 15:46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0-5-14 19:34:17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  加我QQ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5-14 22:05: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回复,请问能我消息,帮我一下吗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0-5-15 07:34:31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200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0-5-15 07:34:54 |只看该作者
    看了我发的这个文件你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0-5-15 10:19: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的解答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5-15 13:05: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们,真的很感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8 15:12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0-5-17 11:25:00 |只看该作者
    是按统借统贷的方法做,同时做好当期的利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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