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0-23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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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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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市政工程建设、建筑材料销售。几年前,当地镇政府进行城镇“三集中”工程,该公司接受镇政府的委托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并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立项申请(已2批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时政府承诺房屋建好后,交给政府部门,政府给公司一笔委建设费。后来政府取消协议,由开发公司直接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代建协议(主要内容:1、房屋的特点和性质:集中居住的代建房不具有商品房的性质,所有权归委托方,代建费用由委托方自筹;2、代建费用的组成:建筑安装成本以及相关附属设施费用,综合xx元/平方米,委建方案工程进度支付代建费用)。开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目前代建房以基本完工,开发公司按照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开发成本主要有:1、土地成本,支付给乡财政部门的土地款(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内容:土地款和管理费),没有取得土地证;2、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款;3、其他开发费用。收到委建费用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已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收入尚未确认,成本也未结转。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1、会计制度的选择,是按施工企业还是按房地产进行核算
2、营业税税率的选择,预收款是按工程款还是按销售不动产确认税率,
3、收入成本如何确认,代建房不具有商品房性质,不应该按销售不动产确认收入,是否按建筑工程劳务确认收入,还是按服务业确认收入,金额如何确定。成本如何处理,尤其是支付给乡财政部分的土地款和管理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4、所得税方面,如果预收账款按销售不动产处理,是否会按照2009年31号文对预收账款计算所得税
目前企业很急,要进行所得税申报,请各位高人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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