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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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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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案 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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