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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曾与另一股东共同将所持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我司持股比例为60%,另一股东持股比例40%,合同为共同签订,但分别约定了双方各自的转让价款,请问我公司应按两个股东合计的转让价款计算缴纳印花税,还是只应就合同中约定的我公司转让价款计算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股权转让书据属于应税凭证,应贴花;其次,印花税的纳税人为签订合同方,对于您所述的情形,书立合同的双方应为新旧股东,所以应就新旧股东各执一份的合同进行贴花,而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企业原有两位股东,因而,在签订股权转让书据时则应为两位股东分别就各自合同的所载事项进行贴花,而对于这种一份合同记载多种事项的,我们理解,就股东各自所持合同按与企业有关事项贴花即可,即可以就本企业所转让股份金额进行贴花。
提示:《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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