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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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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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应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根据《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按下列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中,转让收入可按契税的征收依据确定。评估价格是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按下列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转让收入-购房发票金额-综合费用-销售税金;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中,转让收入可按契税的征收依据确定,购房发票金额按购入房地产时发票所载的金额确定,综合费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至每年加计5%计算确定。
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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