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32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筹划] 一起学习企业节税小招式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4-15 16:5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会计税务]一起学习企业节税小招式




   

  所谓“小”招式,一谓易理解,二谓易应用,以下节税小招主要摘自某咨询公司编撰的小册子,初涉税法的朋友欢迎一起学习,有经验的朋友欢迎补充指正!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关于第四点,请指教。
  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倘若业务招待费的额度过大,不能列入税前允许合理费用允许抵扣,那么CPA OFFICE的审计要求列入销售也是合理的,其实主要还是看消费了多少
 

若视同销售,既要纳营业税,又要纳所得税。
  
  若入业务招待费,是费用项目而不是收入项目,首先不需要交营业税。另业务招待费在限额以内可以所得税前列支,限额以外则不能所得税前列支。
楼主用心良苦,致敬!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以节税。在理论上权衡依法纳税,以及偷税后被处罚的风险,是依法纳税优于偷税。
   对楼主所提的“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视同销售),又会多缴冤枉税(营业税)了”。我个人认为此提法不符合法律的“没有明确规定允许的行为,即禁止行为”的原则,因为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发现允许自家酒店吃饭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网友校正。

 补充:餐馆的业务招待费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1992)财会字第68号)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但设定税前列支标准,超标部分,申报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餐馆的业务招待费虽然不纳营业税,但超标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际应酬费计入管理费用。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敬请校对。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不懂就会吃亏啊!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中国经营报》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去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300亿元如何算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实质上是虚亏实赢。照此推算,我国每年光外企所得税流失便达200亿元左右。
 招数一:外企的转让定价直接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
  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专家指出,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让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转让定价在中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让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让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
  
  招数二: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办法
  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国际公司。促使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这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为企业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增加利润。
  
  招数三: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
  
  招数四:钻税法漏洞是外企避税的另一个途径。
  中国的税法并不完善,税法难免有许多漏洞,为企业的避税提供了空间。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因此,一些厂家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避税以增加利润。
  招数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招数六:增加工资发放的次数

  有关餐馆的业务招待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说的正确


  35#

  斑竹辛苦了,谢谢支持!
  ---------------------------------------------------------
  TO: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信任兄好专业好热心,赞一个~~
  俺在看“自家酒店”那段的时候也很有疑问,用自家酒店招待客人是否可以入招待费,真的值得讨论,我当时用自己想的一条法律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为允许行为”来解释的,和信任兄的原则有点不同,希望有朋友能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偏向于,“自家酒店”的招待费应视同销售(工厂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赠送都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招待费在酒店的管理费列支,超标部分申报企业所是税。如果压缩招待费开支规模,把超标部分放在酒店的职工伙食费,记入经营费用,反而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对公务活动就餐问题,的确需要客观反映,合理划分就餐的性质,不能把所有的就餐列入接待费。就目前的就餐情况可以分为:
   1.接待费
   2.会议费
   3.培训费
   4.加班伙食费
   5.福利费、工会费等
   ~~~~
   在划分这些科目时,要附有充分的依据作为支撑,列入不同的科目开支后,就会出现不同的税负问题。化整为零,值得探讨。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一)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二)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作者:蝶骨兰心 回复日期:2006-7-14 21:20:00
    
      不明白增加 工资发放的次数。这招是怎 样达到合理避税的。希望祥细些。发放次数增加如同双薪??但个人认为这一招数不可常用。因常用易引起税务的怀疑,视为刻意逃税。
    
    ------------------------------
    个人觉得年底发双薪或者年终奖都可以,但平时平白无故增加发放工资次数不妥,税局那关通不过的。增加工资发放的次数在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无非是为了摊少每次发放的金额,自然就降低了税率,也就降低了整体个税
  
  ==============================
  那可不可以变相的发工资呢?如果是说纯粹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我觉得可以将工资的一部分当做福利性质的补贴发放.
 那可不可以变相的发工资呢?如果是说纯粹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我觉得可以将工资的一部分当做福利性质的补贴发放.
  ------------------------------
  一般性补贴津贴都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几种情况则可免征个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所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这一条要求实事求是,以误餐名义发给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另: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很吸引人,不过一般人是享受不到的~~
  至于福利费,一般指按照国家规定,从单位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帐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子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诧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补充企业确定坏账的法律依据:逾期三年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9日下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在网上,我看过一篇《企业坏账损失涉税事宜解析》,写得不错,由于对网络版权知识不了解,没有转载,自己去找吧。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十六)吃饭一定是陪客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出租的税负确是比较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所附《营业税科目税率表》,按租赁定征收5%的营业税,带征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十七)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人祸,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

  (十八)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十九)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二十)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作者:涵鄢一笑 回复日期:2006-7-16 20:04:00
  
    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这个理解正确吗,
  
  ——————————————————————————————
  关于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很有必要区别一下,两个税种最大的区别在于纳税人的不同,前者适用内资企业和个人,后者适用外资企业;前者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后者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人包括房屋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扣除20%--30%比例后为计税余值,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
  
  城市房地产税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分为两种:
  1.按房价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2%.
  2.按照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8%.
  
 (二十一)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二十二)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
  如果事先提出要求,对方也就无法乘机“讹诈”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财字[1951]第133号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二十三)合同作废也纳税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
  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二十四)代理还是非代理
  现在很多企业都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大家都认为属于代理业务,既然是代理业务,那就应该按差额缴税。其实,税务代理合同应该按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缴纳税金,应该按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异。
  作者:涵鄢一笑 回复日期:2006-7-17 20:03:00
  
    请教: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适用哪个税
  -----------------------------------------------------------
  请教谈不上,我也是借此机会和朋友们一起学习~~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所以外国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
  
  PS:另外找了一下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调整支持文件,具体如下: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二十五)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假发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二十六)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帐。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二十七)一日之差两重天
  张三办家公司,登记在6月30日,李四办家公司,登记在7月1日。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没有在意,大家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亏损,张三的公司税务机关批复当年已经享受了一年的的所得税,明年开始要交所得税,由于当年亏损,算免税也没有实际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所以李四的公司明年才算免税一年。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下半年开业的公司可以选择。所以,一日之差命运各异,要经营成功,一定要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八)哪些属于开发费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运用起来就会出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把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将该项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政策中的技术研究开发费还包括: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我们并未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因此,造成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时候往往会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造成没有用足政策,少抵扣了一大部分。
  用在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
  现在的税法规定运费抵扣必须取得运输发票才能抵扣,不像以前可以把一些代理业开的运费发票按7%抵扣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4-23 16:44: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0-3 09:19: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