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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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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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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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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4-15 13:0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咨询内容:跨地区经营的采取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应按以下方法缴纳: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二)总机构应分摊的就地入库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述第(一)条所提到的分摊比例应该按如下公式计算: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另外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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