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4-3-26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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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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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另外承接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业铺面的装饰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所需材料以及设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对此,本公司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应当包括材料及设备在内,如果装饰工程所需材料由本公司提供又应当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当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在该规定中,并没有界定材料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提供,由此推断: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文规定:“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税〔2006〕114文已经废止。由此可以明确的是:对客户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由承揽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是否应当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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