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5-6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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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帮我解释一下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20%进行计算扣除。在确定加计20%的扣除时,应注意代收费用金额是否包括在加计20%的扣除基数数额内,在加计20%的扣除时需减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的金额后,再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请问这个费用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什么叫大市政费?什么叫四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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