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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份税法公告会0
管理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纳税人从第一季度起应按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第一季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预缴申报时不须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三〉、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售收入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即按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写在第4行“利润总额”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资企业,在总局未有规定前,利润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不得按照此规定执行。
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员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用工单位从业人数中应包含劳务派遣单位长期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实际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执行。
〈八〉、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总分支机构预缴申报
(一)总机构在我市跨大连区域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属汇总纳税企业。对于汇总纳税企业,一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应在4月7日前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一季度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部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发到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季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0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税款分摊方法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按以上规定修改,申报系统三个因素权重自动计算。
(二)驻连分支机构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在4月10日前将总机构填发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进行预缴申报,申报时填写主表20—22行,
(三)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一季度不申报纳税。
(四)总、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除外)在季度预缴申报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关信息维护。在相关信息得到维护后,方能准确进行预缴申报。信息维护程序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十〉、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季度预缴要求
新税法施行前已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季度预缴时,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新税法施行前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但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季度出现盈利,企业应填写纸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上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履行相应的减免税审批手续;若不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年度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
鉴于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缺乏可操作性,凡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除依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在季度填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批处理。
〈十二〉、关于母子公司纳税问题
对2007年度按总局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规定前,从2008年一季度纳税申报起,按税法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8〕39号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全市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取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的征税问题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代收代付水电气费业务前期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进行清理,清理日期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
〈二〉、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因开展内销业务而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经过延长辅导期后,其销售收入仍然未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延长其辅导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撤消注销申请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撤消注销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仍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商业企业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免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只有免税收入的企业,如居民供暖企业等,其全部免税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需要报市局批准。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鉴于供暖企业收入实现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均衡的特殊原因,供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定,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2008年起年末对当年已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 对企业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报废的存货,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得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部分。
〈七〉、租赁车辆发生费用抵扣问题
对企业有租赁合同、并取得租金发票的租赁车辆发生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征税问题
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商品混凝土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沥青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加盖印章问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应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十〉、关于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而开具红字发票处理问题
对销售方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发票,可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允许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十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销售收入未达到180万元,其最后一个月取得已认证通过的抵扣凭证,在比对结果没有收到情况下,允许其在当月直接申报抵扣,如果以后有比对不符结果,再进行补税处理。
三、应注意的问题:
1、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未报的企业,限定在4月22日前将汇算盘报上来审核。
2、财务报表应及时上报:
(1) 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最追好,最日不能超过25日,但出口企业上报的附表三,一定在增值税征期内申报。
(2) 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季申报的财务报表,上报时间同上,但出口企业上报的附表三,一定在增值税征期内申报。
3、2008年税收调查已开始,希望被抽样普查户和重点调查户都要在“金贝网”→“办税大厅”→“下载中心”下载“2008税收调查企业办”软件予以安装,安装后将要填的相关数据认真填报,填报前认真学习填报说明。(普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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