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70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的必知,必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4-3 02:1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预提部分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即: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4-3 02:23:59 |只看该作者
马上要汇算清缴了,给大家介绍点有用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4-7 14:42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0-4-3 17:01:06 |只看该作者
    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28 09:0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4-4 11:13:47 |只看该作者
    xuexile,xiexiexiexei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