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1-6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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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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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该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租期为2006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所交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相关税款。截至2008年7月,该企业已申报缴纳了这笔房租收入应缴营业税10500元、房产税25200元及其他相关税款。2008年8月1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10月取得这笔房产租金收入,没有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因此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2006年11月10日少申报房产租金收入房产税27600元,并从2006年11月11日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我看这片文章,有如下问题???
营业税可以分期交纳,房产税不可以。
1、如果租金分半年交,分四次,每次8万。哪么,房产税就可以分四次交纳。对吗!!!是每期确认收入,还是最后一次确认收入,挂预收款。每半年底,是不是可以一次计提半年的房屋摊销额??、
2、一次性收房租、交税、开票,确认收入了,月底可以一次计提房屋摊销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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