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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公司房屋“自建自用” 免税从严把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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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3-27 08:1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公司房屋“自建自用” 免税从严把握

    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的部分房屋和车库留下自己使用或用于出租,按自建自用的免税规定把房屋产权证办到自己个人名下的行为,在个别地方存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自建自用的免税政策,不应该享受免税优惠。因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把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办到法定代表人的名下,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种。按自建自用免税政策把房屋产权证办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主要是没有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概念和税收政策。
      第一,个人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同的资质,从事开发的范围和项目有不同的规定,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资质不同,能从事开发的区域和项目也不同。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不可以从事房屋开发、建筑业务。所以,在目前,个人没有可能在城市规划区内有自建自用房屋的建筑开发行为。
    ……………………

    房屋“自建自用” 免税从严把握.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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