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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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2009年汇算清缴特殊事项提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而填表说明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填表说明(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依据(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件),汇算清缴时要结合“填表说明”进行处理。以下涉及几个特殊事项在此提示。
售收入税金的处理
新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季度(或月)预缴和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有些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为新31号文件下发以后,按预收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在当期扣除。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与新31号的叙述的不同(以下简称:原31号文件)。
原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新31号没有这句话。这显然是个误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允许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虽然在这个环节没有规定扣除税金,但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当在当期计算实际利润额时扣除。二是新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就这条而言,对预售收入缴纳的税金应当确认是“已销开发产品”而产生的。所以在计算预缴和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包括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都应当扣除。
新31号文件第九条还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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