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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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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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2004年向个人外购了用于建宾馆服务业的在建工程,设计7层,主体只完工了3层。双方作价284万元,对方给我单位出具了合法的发票。该工程因私人修建,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无法在原工程上续建,按照建设主管单位的要求,2006年对该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在原地重新修建。2009年11月完工投入使用。请问:
1、对于已全部拆除的原外购在建工程284万元是否列入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若列入,是否虚增了固定资产价值。
2、若不列入新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宾馆建设前期费用”,按规定期限摊销?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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