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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补提补计费用的财税处理及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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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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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4-16 12:34: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补提补计费用的财税处理及相关问题



    一、定义

     顾名思义,补提补计费用就是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前期确认的费用,因故未在当期进行确认面晨本期进行补充确认的费用。常见的原因大致有:1.会计差错,如漏提折旧等;2.业务时间差,如差旅费报销的滞后等;3.发票未能及时到达,有暂估入帐的调整等。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二、补提补计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补提补计费用发生的原因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直接做费用处理。主要适用于补计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若补计费用金额较小,可直接做费用处理。

    2、会计差错更正  主要适用于补提费用,也适用于金额较大的补计费用。其又可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种来处理。如果金额大,则应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属于这种事项的较少。我们先来看看其定义。(待补充)

    会计上是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操作,比如补提补计事项目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属于重要性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等等。对于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应本着调表不调帐的原则进行。

     

    三、补提补计费用的税务处理

      总原则:这类费用不能转移在以后年度补扣,但根据税法精神,应允许在应计、应提年度扣除。其中在纳税申报期前补提补计的,可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补提补计的,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说明:实际中,税务机关认可的多是这句“不能转移在以后年度补扣”,至于是否能在原所属年度扣除,因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多未执行,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方面总局只是对对移动、联通等公司规定了一定适用范围和依据,可以参照执行。打铁先得自身硬,最好的办法还是企业规范财务行为。

    相关税法:

    财税字[1996]7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发[2000]28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外负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算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国税函[2003]1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财税[2004]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尽管征管法有退税的规定,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来说,补提退税是很难做到的。实务中,如果你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查实”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及审批手续,包括查账等;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申请退还税款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既退不了税款,还会补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四、12月份工资下年度元月支付的可不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实务中,多数企业都是工资在次月发放。12月份工资只有到次年元月才能发放。而税务机关的答复则多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所以,您企业的工资必须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且只能扣除12个月的计税工资。(上述内容见河南省国税局咨询服务栏目http://www.ha-n-tax.gov.cn/zxfw/wldownlo ad.jsp?id=22610&lb=1403 )

    更甚者为:你公司上年发生的费用无未按以上规定时限扣除,则属于权益的放弃,既不能冲减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冲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多是吃个哑巴亏,这块不作税前扣除;有的则是帐务上先提前发放,以求变相扣除,逼着企业造假。举例而言,若是一项固定资产以前年度漏提折旧,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补提补记。而若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加大折旧量,结果更为直接些,只要在合理范围内,税务应会同意的。

    五、补提补计的收入要不要缴纳滞纳金?

    税法没有明确,不过实务中多是交了的。



    之所以写这篇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文章,不是想提醒纳税人做错了反倒很有理似的。强调一点,这方面还是慎重些好,虽然从理论上如上文所述,但实际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掌控不一,要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这事上达成共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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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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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8-4-16 12:46:13 |只看该作者
    我先学飞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8-4-16 13:28:15 |只看该作者
    这只是转贴,事实上,工资这块,在浙江,在申报年度扣除是没问题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4-16 15:36:57 |只看该作者
    提个醒还是相当不错的。理论的可行性与实践的不可行性都做了论述,相当真实。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4-17 02:19: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真是一个很好的提醒,现在税务的执法准确性还可以,补提的费用只要是在申报期内扣除他们一般也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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