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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法院判决书不能改变纳税主体 欠缴税费必须缴清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9 21: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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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3-24 10:0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中国税网
            案情简介:日前,在南京市地税局对某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实施税务稽查时,售房者拿出法院的判决书,声称依法院判决书中已有判决,证明自己不是[url=http://club.youshang.com/action-tag-tagname-%E7%BA%B3%E7%A8%8E]纳税主体[/url],因此房屋交易行为少纳的地方各税不应由自己来补缴。

      据了解,该售房人于2007年自行转让其2004年购买的门面房,与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中约定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购房者承担,后由于支付房款及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此诉之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下达判决书,要求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及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法院的判决改变了纳税主体吗?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销售二手房并取得收入的售房者应该就其售房收入依法缴纳地方各税,对其合同约定的由购房者交纳相关税费的,售房者应先依法缴纳地方各税后可按民事程序进行追偿,不能因其自行约定就改变纳税主体,同时法院的判决也是依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约定做出的判决,并不是因此改变了纳税主体。

      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由受让者支付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的行规,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售房者,不论协议如何约定均不会改变售房行为的纳税主体,售房时别忘了自身应有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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