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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23 23:09: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的资产(厂房、中央空调)出租给一家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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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7-21 11:50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0-3-25 22:37:36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学习的。

  • TA的每日心情

    2012-7-9 16:5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12-4-28 11:31: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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