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2-23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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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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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别克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人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09年度企业昕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筹划分析】
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2、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方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一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小汽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4万元(200000 ×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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