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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核算来讲,就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建议企业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尽可能使售楼处和样板房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分析如下:
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企业售楼处和样板房往往在项目初期就已建成可以交付使用,因而转为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了折旧抵税的好处。折旧作为期间费用,根据本文件可以即期扣除。企业增加的成本只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
售楼处和样板房自用或以后拆除均无须缴纳营业税,只在最终销售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带来营业税的影响。
如果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其全部成本需在项目结算时才能进入计税成本,在开发项目没有结盘清算时,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因为预售收入是根据预收房款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提前预缴所得税。
企业需认真测算折旧抵税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房产税等成本相比,是否有节税空间而定。如果,项目开发周期较短,就无须考虑此问题了,直接计入开发产品就行。
另外,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何认定,也是税务部门没有严格定义的,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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