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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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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1#
发表于 2009-9-1 17:48:09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核算来讲,就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建议企业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尽可能使售楼处和样板房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分析如下:
    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企业售楼处和样板房往往在项目初期就已建成可以交付使用,因而转为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了折旧抵税的好处。折旧作为期间费用,根据本文件可以即期扣除。企业增加的成本只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
    售楼处和样板房自用或以后拆除均无须缴纳营业税,只在最终销售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带来营业税的影响。
    如果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其全部成本需在项目结算时才能进入计税成本,在开发项目没有结盘清算时,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因为预售收入是根据预收房款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提前预缴所得税。
    企业需认真测算折旧抵税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房产税等成本相比,是否有节税空间而定。如果,项目开发周期较短,就无须考虑此问题了,直接计入开发产品就行。
    另外,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何认定,也是税务部门没有严格定义的,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2015-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423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22#
    发表于 2009-9-3 20:39:20 |只看该作者
    站长真是房地产会计业的行家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3#
    发表于 2009-9-4 12:40:50 |只看该作者
    继续昨天的学习~多学习~多上进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30 17:10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324#
    发表于 2009-9-4 13:00:18 |只看该作者

    看看专家的分析

    看看专家的分析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5#
    发表于 2009-9-4 13:01:32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的帮助!!!!!!!!!!!!!!!!!!!!!!!!!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2-25 17:3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26#
    发表于 2009-9-4 18:34:07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关于税收筹划这块东东,希望有经验的同行,大家多多交流啊。多谢楼主的帖子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7#
    发表于 2009-9-6 13:52:04 |只看该作者
    我想学习你的宝贵经验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8#
    发表于 2009-9-6 13:53:20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参加交流成功的经验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9#
    发表于 2009-9-7 01:11: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297-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330#
    发表于 2009-9-7 01:35: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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