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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小型装修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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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3-14 22:3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我公司是小型装修企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主要承揽室内装饰装修,我公司注册地在沙河口区,那么请问我公司承接中山区的室内装修业务,还应该按照大地税函【2009】66号文件的规定跟建筑业公司一样到中山区缴纳营业税吗?还需要去办理Dai.开发票等手续么?还是办理报验登记申请领购发票?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大地税函【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到其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前,到工程项目所在税收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程序及所需证件资料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应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按月(或次)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你单位从事建筑业劳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票证管理所:纳税人到其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税收管辖区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或Dai.开发票申请,并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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