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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因此纯粹的甲供料处理是,购买材料的发票直接进开发成本(或进工程物资,在领用时再转入开发成本)。完善甲供材领用手续,做好甲供材台帐备查簿,结算工程造价时从中扣除甲供材及相关税费。乙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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