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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审批后多缴税款的处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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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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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2-4 13:0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比如,企业2007年未申请资产损失的扣除,汇缴时应纳所得税为200万元,2010年6月30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则其2007年度实际多缴了税款99万元(300×33%)。根据777号文的规定,该部分多缴税款可在审批确认的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额中予以抵缴,若2010年应纳税款抵缴不足的,可以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这里有两点需要提醒企业注意一下:
    第一是文件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比如我们上面例子中,企业2007年度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而多缴税款的,在2010年审批确认后,按文件规定可以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但是,考虑到每年年初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因此,对于在这段期间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而多缴税款的,只要是在这期间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的,且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的,也可以直接抵缴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款。
    第二是文件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只可以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而没有规定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因此,如果企业在审批确认的年度及其以后年度长期亏损而不须纳税时,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就只能不断向后抵延。如果企业最终因亏损注销,这笔多缴税款无法再递延的情况下,退税应作为最终的补救措施。所以,企业需要关注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的一些特别规定,在企业出现连续多年亏损或企业申请注销时,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直接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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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3-13 18:38: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谢谢分享啦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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