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12-4 13:41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有一个题目为《化不利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案例的媒体上传播。其大致的内容和思路为:乙公司2008年被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查账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销售商(两公司投资人为同一家族成员),2008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乙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50万元(按市场价值结算,不需要纳税调整),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350万元,销售毛利为150万元(550-400)。丙公司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收入),销售毛利为50万元(600-550),但是,核定利润率为10%。
乙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丙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0%×25%=15万元。
筹划分析:
对于丙公司来说,被税务机关确定为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法本来是一件坏事。但是,对同时控制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却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通过筹划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丙公司可按乙公司要求购进原材料,发给乙公司加工为产品,丙公司收回加工产品后再对外销售,这样乙公司的一部分销售利润就能转移到丙公司。
假设2008年度,丙公司购进350万元原材料发送给乙公司加工,乙公司发生加工费50万元(400-350),同时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加工利润50万元,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50+50)。丙公司取得产品的成本为450万元(350+100)。如果丙公司仍然以6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那么丙公司获得的销售毛利为150万元,比筹划前增加100万元(150-50),同时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筹划前的销售毛利相应减少100万元(150-50)。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收负担为:
乙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100)×25%=50万元。
丙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仍为15万元。
通过上述筹划后,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收负担不变,而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收负担减少了25万元(75-50)。
此外,查账征收企业也可通过购买核定征收企业产品的方式来转移应纳税所得。查账征收企业的购进成本每增加100元,就能减少100元利润,并相应减少25元(100×25%)的企业所得税收负担。而核定征收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元,只会增加企业所得税收负担2.5元(100×10%×25%)。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每提高销售价格100元,就能使总体税收负担下降22.5元(25-2.5)。
筹划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