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12-4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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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此笔扣缴税款也向扣缴义务人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入库,大致可以理解为“谁付钱,谁扣税,谁处纳”,从征税成本及征税效率来考量,无疑源泉扣缴是个相当科学的征税方式。 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却对源泉扣缴予以了变通,以下介绍几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
1、军队个税扣缴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回各地。也就是说军队的个税征收采取了“谁付钱,谁扣税,”但却是汇总缴纳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转拨各地。
2、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也即不是在扣缴义务人机构或居住所在地入库,此举是从实际出发的变通之举,举例:居住在上海的张某将南通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居住在南京的王某,则王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不必向南京地税局申报扣缴,而应向南通地税局申报扣缴。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个人股权变更势必体现在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上,且股权变更一般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便于税源管理角度,税款缴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有利于当地税务机关加强此一税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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