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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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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某已离职员工发放09年度年终奖,该员工09年度在本单位工作2个月,而本单位年终奖发放月份是2010年1月。
那么在计算该次奖金发放的个税时,应该不能使用年终奖一次性计算法,因为该方法每年每人只可使用一次,而该员工现在所在单位应该使用了这种方法。
如果按月工资算的话,应该不能再扣减2000元费用,因为该员工现在所在单位应该已经扣减,如果直接拿奖金数计算税金的话是否正确,是否应当从该员工现在单位取得相关数据之后累计计算,我单位有没有累计计算的义务,还是我们就按月工资计税,累计计算补缴个税的问题由该员工自己解决呢?
另外,如果计算本次奖金按月工资不减除2000元费用,个税明细申报系统能通过吗?
请高手解答,拜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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