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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股权,是否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9 21: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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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19 10:09: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是否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不能适用财税[1995]48号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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