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公司通过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买卖价格固定,靠分红取得收益)、指数型基金取得的收益征不征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受不受持有期12个月的限制)?亏损能直接扣除吗? 2、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是不是投资企业必须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权或发言权。 3、如果投资企业只是从市场上买卖少量的股票,没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取得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吗(受不受持有期12个月的限制)?亏损能直接扣除吗?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你公司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或者从市场上买卖的股票,在卖出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分红性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你公司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