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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重大涉税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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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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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16 11:2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几个政策失望又较为关注的主要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至180天、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得减按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个人销售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等问题,本人对这些政策的变化进行了梳理以供网友学习。
    1、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间为180日: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新运输业发票的申报抵扣时间为180日: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新机动车发票认证抵扣时间为180日: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新适用”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认证抵扣时间为180日:
    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5、2010年个人销售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6、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 规定,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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