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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9 21: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3 14:4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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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26 10:00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0-1-13 17:44:4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1-14 09:12:29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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