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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7 14:2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成交价格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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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424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0-1-7 14:40:37 |只看该作者
    在房屋差价大时是要很大一笔数的!所以,有时就要用上分不清购买时价格这个说法,可按售价的1%交个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1-7 15:40: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差价可能很多时候是难分的,但是按1%交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呢,请指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0-1-7 20:20:54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是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是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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