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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内资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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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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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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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7 12:4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为便于理解和掌握,本文对增加的内容归纳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纳税人。

      1、将外资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新《所得税法》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里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2、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⑵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⑶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

      规定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20%。

      四、收入总额。

      1、将接受捐赠收入列入收入总额范围,并规定收入总额取得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

      2、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即: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内资企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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