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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新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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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22: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生产成本作为会计上的一个基本范畴,如何加强成本核算一直是传统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同时也是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难以把握的一个灰色领域。
  我国新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成本会计实务提出一些新规范,局部还做出重要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传统的成本会计观念。笔者通过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与现行的成本会计工作实践相结合,尝试梳理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框架,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疑问和见解,以期对工业企业的成本会计实务起到具体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一、生产成本核算的调整分析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改革至今,产品制造成本核算一直采取完全成本法(或称吸收成本法),即产品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3部分构成,如何把计入存货的成本费用与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区分开来,一直是产品制造成本核算的关键所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有关调整事项主要有:
  第一,原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当期损益。主要包括:
  1.生产性耗费的原材料、物料、周转材料等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
  2.在产品存货的盘盈或盘亏、毁损所造成的净损益;
  3.生产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4.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如修理费。
  此外,作为对原有会计处理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9条明确规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二,原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支出,现要求计入产品等存货的成本。主要包括:
  1.除传统所谓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外的其它职工薪酬中,应由生产单位员工承担的部分;
  2.经过很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完成的产品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部分等。出于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类似这样的调整并不构成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流。
  二、直接材料成本核算的调整分析
  生产中所耗费的直接材料成本主要是从原材料存货的采购成本或者其它渠道的取得成本转化过来的。直接材料成本核算的调整主要体现在:
  其一,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就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列入当期损益;对于生产领用的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存货,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则需要同时结转其存货跌价准备,即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用于销售的产品存货,其跌价准则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当期予以结转,冲减了销货成本。这样处理,保证了在对所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转销时,在会计处理手法保持了基本的统一性。
  其二,生产领用材料的成本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应用指南进一步指出加权平均法,可以包括传统会计实务中采用的移动平均法,也可以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新准则已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三、直接人工成本核算的新特点
  关于人工成本的核算是新准则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上并没有建立起全面、完整的人工成本概念,在人工成本核算中,无论从职工范围、还是从薪酬的内涵界定上都比较狭窄,这就很难真正反映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并导致中国的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反倾销及国际贸易当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也出现一些难以合理解释的会计现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树立了新型的、全面的人工成本观念,有助于扭转长期以来关于活劳动耗费与补偿方面的含糊不清局面。根据新准则,从性质上看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包括货币性薪酬及非货币性福利等,都构成职工薪酬,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并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外,都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应的资产、劳务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等。避免了过去对相当一部分具有劳动用工支出性质的费用采取一刀切的随意性会计行为。比如,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等作为职工薪酬,其中应当有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部分,就应该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而不再像过去那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至今仍有许多老工业企业,其成本项目的划分保持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惯例,如把产品成本划分为原材料、燃料与动力、工资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若干成本项目来进行核算。根据新准则“工资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无法涵盖现代版的职工薪酬的全部内容,应统一调整为“直接人工”。
  四、关于制造费用核算的新变化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会计实务当中,制造费用通常被当作一种部门费用,并分别不同的生产部门加以归集、汇总,而后分配转入相应的产品或劳务成本。制造费用不属于当期损益,应与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明确区别开来。新准则对于制造费用的核算有以下几点变化:
  其一是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会计处理问题。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期间损益,同时也不再采用预提或者待摊方式。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相关修理费支出,也不再计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大修理期问的停工损失,不再计入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
  其二是产品存货的盘亏、毁损或者盘盈的核算问题。在以往的成本会计实务中,产品的盘盈、盘亏、毁损按所在部门进行归集,与调整制造费用处理类似。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资产,包括在产品在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在产品存货一般冲减(贷记)管理费用。
  其三是费用的跨期分配问题。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已没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而这两个科目的核算曾是产品成本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新准则的改革思路来看,一方面,短期内需要摊销的项目正在被缩减,例如前面提到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已不再允许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另一方面,即使存在一些需要摊销或者预提的费用项目,被更为明确的科目称谓取代,如预提短期借款利息,可以直接使用“应付利息”科目反映。季节性停工损失也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不再采取预提方式在整个会计年度内予以“平滑”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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