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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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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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指南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收标准
根据浙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按以下标准征收:
类别
| 计税标准
| 税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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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 540
|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 480
|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 360
|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汽车)
| 60
| 摩托车
| 每年每辆
| 60
| 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 3
|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 4
|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 5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 6
|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六)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省政府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
四、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使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购置的新车辆,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五、税款征收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在代收代缴具体办法出台之前,暂时延续现行管理办法不变。自2007年11月1日起,杭州市区机动车在办理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时,仍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各征收窗口按省政府公布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征收。
六、税款的补退
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纳税人对征税有异议的,或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纳税的,应先按要求缴纳税款,然后凭有关凭证,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申请复审,如确属误征或重复征税的,可办理退税。
咨询与投诉电话:12366
温馨提示:纳税人请保存好你的纳税凭证。
三、实用宝典
1、车船税补缴计算方式列举
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对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应按新税额标准补缴。为方便纳税人操作,现将几种补税计算方式列举如下:
一、2007年11月1日前非新购置已年检的车辆
2007年度需补征的车船税=2007年应征税款-年检时已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
例:有一辆5座载客汽车及一辆载重4吨,自重3吨的载货汽车,需补征的税款为:
载客汽车:360-100=260元
载货汽车:3*60-4*40=20元
合计需补税:28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11月1日前新购置已年检的车辆
2007年度需补征的车船税=2007年度(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年检时已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
例1:2007年4月购置一辆5座载客汽车及一辆载重5吨,自重5吨的载货汽车,需补征的税款为:
载客汽车:(360元/12个月)*9-100=170元
载货汽车:[(5*60)/12]*9-5*40=25元
合计需补税:195元
例2:2007年8月购置一辆5座载客汽车及一辆载重5吨,自重5吨的载货汽车,需补征的税款为:
载客汽车:(360元/12个月)*5-100/2=100元
载货汽车:[(5*60)/12]*5-(5*40)/2=25元
合计需补税:125元
注: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上半年新购置的征全年,下半年新购置的减半征收。
三、对于2007年11月1日后入籍与年检的车辆,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征收窗口已按新标准征收车船税,企业(单位)、个人不需申报补缴。原属免税车辆现纳入征税范围的车辆,也应按上述计算方式补缴车船税。
2、给您提醒: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需要扣除的上述各项财产损失请尽快上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超过受理期限一律不予受理,特此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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