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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税发[2009]114号的税筹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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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0:1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背景与内容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国家税收收入大幅降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出台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以下简称114号文),明确了在非居民企业、反避税等诸多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114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非居民企业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所得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股权转让所得。

  二、反避税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为了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从不同渠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以便识别避税行为。重点检查行业性关联交易问题,包括: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行为,确保境内子公司获取利润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拒不提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四、大型企业税务检查。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对国地税共管的房地产企业,定期对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筹划建议

  114号文件的下发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税款征收力度。为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建议相关企业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集团内非居民企业如派遣员工在中国提供服务,应重点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产生中国税负;境外股权交易涉及境内企业的,应关注该股权交易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申报义务等;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存在亏损,应对转让定价风险做出及时的评估,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文档,同时考虑如何通过合理的安排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核查是否已按规定准确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并进行了相应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房地产企业应对各个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销售、租赁等等)进行全面的税务复核(包括预售收入的相关税款计算、计税成本结转、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及清算等);作为税务机关重点的检查对象,大型企业可通过全面的自我复核尽早识别税务风险,发现内部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为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打下基础。

  在通过上述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应进一步对症下药,准备合理的支持文件以备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或通过补缴税款等方式及时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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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2-4-2 11:32: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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