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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假设09年1,2,3季度分别预缴了所得税:5000 8000 5000
预缴时 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四季度的预缴是在2010年1月15日前吧,本期金额(10-12月)累计金额(1-12月)
假设第四季度本期金额为: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全年累计预缴:5000+8000+5000+6000=24000
到2010.5.31日前汇总清算:企业4月就进行完纳税调整,并进行汇总清算。
1.
假设: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00000,应纳所得税额=200000*25%=50000,应补缴税额=50000-24000=16000
4月做的分录:是不是要补一条计提所得税的分录,且因已跨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补缴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09年税额) 16000
贷:银行存款--16000
是不是要标注09年税额:因为4月15日前还有个预缴2010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
2.假设: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80000,应纳所得税额=80000*25%=20000,多预缴=24000-20000=4000
这多预缴的4000不做任何分录是吧,在下季度预缴时直接扣除?
假设:1季度应预缴税5000,因上年多缴4000。故1季度实缴:5000-4000=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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