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楼主: 溪后人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解读甲供材料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1#
发表于 2008-11-26 20:28:21 |只看该作者
再学习一下,看一看,增长点见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2#
发表于 2008-11-27 09:34:21 |只看该作者
学些东西哈哈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3#
发表于 2008-11-27 17:27:43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帮忙查找"河北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设备名单"

1、    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注2)
注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财税「2003」16号文授权了可以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
请大家帮忙查找"河北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设备名单"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4#
发表于 2008-12-1 16:13:31 |只看该作者

求助

为什么没有人回复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5#
发表于 2008-12-1 22:25:15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样啊

不嫌麻烦嘛?
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2 09:4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56#
    发表于 2008-12-2 14:19:44 |只看该作者
    很务实的问题,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3-6 15:2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57#
    发表于 2008-12-2 15:31:25 |只看该作者

    不错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6-4 15:0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58#
    发表于 2008-12-4 09:39:44 |只看该作者
    正碰到甲供材的问题,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9#
    发表于 2008-12-4 15:07:11 |只看该作者
    正碰到甲供材的问题,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0#
    发表于 2008-12-12 22:56:57 |只看该作者
    我正遇此问题。。。。。。。。。。。。。。。。。。。。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