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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建筑业分包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数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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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15 09:03: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业企业有分包工程时,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计算基数是用分包前的总包工程款计算?还是用总包金额减去分包金额后的差额计算?

例如:总包金额100万元,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20万元,自营80万元,计算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时,是用100乘以核定利润率,还是用80乘以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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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2-15 13:16:48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一下,怎么没有做过这个业务的高手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1 08:36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0-1-25 15:20:41 |只看该作者
    两种方式:
    1、总包企业经办人:按总额,申报纳税(含营业税及附加、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完税后,凭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申请开一张分包发票(零税率)
    2、分包企业申报纳税后,分包发票给总包企业(抵总包的税款),总包企业申报时补差缴纳税款
    具体选择,请跟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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